第十八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统筹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与港口、内河航道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