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