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应当纳入温州市和相关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温瑞塘河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