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建设建(构)筑物;

(二)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

(三)向水体或者在岸坡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向水体或者在岸坡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或者围垦水域;

(六)设置、建设、种植妨碍行洪或者通航的障碍物;

(七)擅自取土、挖沙、采石;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