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绿化、涵洞、水闸、桥梁、堤岸、驳坎、栏杆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