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对本省新购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