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驾驶定期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逾期后未重新检测合格,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柴油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