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的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具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识别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排气污染自动检测系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