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的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具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识别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设置机动车排气污染自动检测系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