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第十九条有效营运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在规定检验期限内不得对其污染物排放状况重复进行收费检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