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第十七条有效鼓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一并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联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