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和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测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