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堰坝、引调水工程,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等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依法实施审查时,应当对工程建设影响水文监测情况一并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