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其他水文监测单位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按照资料管理权限,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