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水文机构应当对水位、流量、水质等水文水资源要素进行监测,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量监测和重要江河水土流失的泥沙监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