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