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