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第十三条有效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