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钱塘江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钱塘江河道内通航河段,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