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钱塘江流域内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流域内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保障流域防汛防台抗旱安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