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违法案例通报机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者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