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社会治安重点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归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