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下列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忽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导致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

(二)对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或者矛盾化解、调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教育管理不力,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四)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隐瞒不报的;

(五)因管理混乱,排除治安隐患不力,导致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