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