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原单位安置等办法,妥善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各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对刑满释放人员不得歧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