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缴纳土地收益:(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二)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的;(三)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