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未标注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应当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

(二)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专家身份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证明的;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利用非专业人员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

(五)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对比或者以歧义性语言进行宣传,足以引人误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