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示;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且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时间超过三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过渡性的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