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根据公众文化需求及时增加、调整服务项目,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的管理单位应当科学设定日均服务人数上限,适时采取人员限流措施,合理设置安全通道和应急场所,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开展紧急疏散等安全演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