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