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