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