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