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冒用、伪造、变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以伪造、变造的犬类检疫合格证明、犬类免疫证明或者其他方式骗取公安机关作出的养犬登记无效。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