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冒用、伪造、变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以伪造、变造的犬类检疫合格证明、犬类免疫证明或者其他方式骗取公安机关作出的养犬登记无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