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收容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队和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