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重点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二)鼓励和支持开展扶贫、济困、救孤、赈灾、优抚、助学、助医、助残、扶老等慈善活动;
(三)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四)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和遗体;
(六)鼓励和支持公民为急需帮助、救助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或者拨打求助电话呼救;
(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并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开放停车场。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