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所举报的影响、破坏美丽乡村建设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查处。

鼓励、支持村民、新闻媒体、其他组织等对美丽乡村建设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