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和本地实际,制订年度献血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年度献血工作计划,制定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实施方案,并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献血活动,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