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年度献血工作计划的拟订、献血的宣传发动以及血源调配等具体事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