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提供与自身健康相关的信息。血站采集血液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履行告知义务,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及健康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应当向其本人说明情况;在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献血者检测情况并提示其就医。血站应当对献血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给无偿献血证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