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三条有效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