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职业暴露是指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意外被艾滋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伤皮肤,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