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布艾滋病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