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或者未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