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