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第四十六条有效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