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方式举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