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八条有效提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复;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