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立公墓,应当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在县(市)建立公墓,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据本条前款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