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殡仪服务单位收取殡仪服务费用,应当按照省、市价格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执行,并明码标价。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