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应当逐步建立本辖区的殡仪服务中心。

殡仪服务中心应当对遗体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提供服务,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