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遗体火化后,提倡不保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可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采取以树代墓等多种形式安葬。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